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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作者:佚名  来源:文化部  更新时间:2008-1-10 8:14:23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The producing specification of karaoke programmes
    目 次

    前 言 3

    引 言 4

    1 范 围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5

    3 术语和定义 6

    4 卡拉OK节目内容要求 7

    4.1 卡拉OK节目中相关信息的显示 7

    4.1.1 总体要求 7

    4.1.2 具体要求 8

    4.2 卡拉OK节目其他相关信息的标注 8

    4.2.1多人演唱的节目的字幕显示 8

    4.2.2 演唱提示符 8

    4.2.3 特殊符号、艺术字的使用 8

    5 卡拉OK节目技术要求 9

    5.1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音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一) 9

    5.2 卡拉OK节目制作设备的视频技术指标的要求(见表二) 9

    5.3 卡拉OK节目信源编码指标的要求 10

    6 卡拉OK节目的符合性要求 10

    前 言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并司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梁钢、杨广立、李权璋、夏琦智。

    引 言

    为了规范卡拉OK节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保证卡拉OK节目的质量,提升行业技术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本规范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并根据对卡拉OK节目的管理需要对具体技术指标进行了细化。这些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等。

    卡拉OK节目制作规范

    1.范 围

    本规范规定了卡拉OK节目制作的要求,包括内容采集、添加、标注的要求,以及卡拉OK节目制作的音视频技术指标、信源编码指标等。
本规范适用于卡拉OK节目的制作、传输、播映、维护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458号令)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341号令)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8号)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海关总署令第23号)

    《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64号)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出联[1992]4号)

    GB/T 20090.2-2006 《信息技术 先进音视频编码 第2部分:视频》

    GB/T 17975 《信息技术 运动图像及伴音信号的通用编码 第2部分:视频》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卡拉OK Karaoke

    一种伴奏系统,演唱者可以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

    3.2 卡拉OK节目 Karaoke Programmes

    用于卡拉OK伴唱,在预先录制的音乐伴奏下参与歌唱的节目。

    3.3 先进音视频编码标准 Audio Video Standard(AVS)

    我国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代信源编码标准。

    3.4 运动图像专家组 Moving Pictures Experts Group(MPEG)

    特指由运动图像专家组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压缩比率较大的活动图像和声音的压缩标准。

    3.5 版权 Copyright

    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6 规范汉字 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国家通用文字,包括简化字和未经简化的传承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3.7 不规范汉字 Unnormal Chinese Characters

    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已被废止的“第二批简化字”、自造简体字、错别字以及已被废止的旧字形字。

    3.8 码流 Data Rate

    传输流在信道中传送数据的速率,通常以比特/秒(bit/s)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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