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针对原告的指控,广州彩熠电子有限公司辩称,其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灯饰、电子商品,是一家贸易型企业,而原告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加工制造舞台灯具”,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因此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并不相同,该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企业名称权。
海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被告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登记注册。双方均是依法成立的,故一审驳回广州彩熠舞台灯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广州市彩熠舞台灯光音响有限公司不服,该公司认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白云分局和海珠分局都是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审批权。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盖章均为“广州市工商局”,也就是说双方都是由同一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原告坚持认为,广州彩熠电子有限公司恶意侵犯了其企业名称专用权。
法院将在审理后作出判决。